器官捐贈

※器官捐贈有哪些種類?

活體捐贈:病人因疾病導致肝臟或腎臟功能衰竭,經醫師評估病人適合進行器官移植以恢復健康,且其五等親的親屬中有身體健康並經醫院進行心理、社會及醫學評估,認為適合捐贈者且簽署捐贈意願者,方能進行移植手術。

屍體捐贈:必須在器官捐贈者經其診治醫師判定病人死亡後為之。前述死亡以腦死判定者,應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規定之判定程序為之。

※哪些器官、組織可以捐贈?

依據人體器官移植條例施行細則規定,移植的器官類目包括心臟、肝臟、腎臟、肺臟、胰臟、小腸、骨骼、眼角膜及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之類目。

※是否可以指定捐贈的器官種類及數量?

可以的,捐贈者要捐贈何種器官及其數量,醫師除會針對捐贈者的生理狀況與器官功能進行評估外,亦會尊重其本人及家屬之意見。

※誰接受器官移植?

醫師會依據醫學上的需要及原則決定由誰接受捐贈,如尿毒症、末期肝衰竭、心衰竭及眼角膜受傷失明等。每個人都有相同的機會獲得器官捐贈,但是最迫切需要移植的病人,以及組織配對最適合的病人有較優先之順序。

※什麼情況下能夠捐贈器官?

(一)器官捐贈者多半是意外腦傷的病人,在家屬同意下,經腦死判定醫師判定「腦死」且經檢察官同意後才能進行器官摘取手術,如此便可完成愛人救人的善行。

(二)符合人體器官移植條例規定的資格且經醫師檢驗符合捐贈器官給親屬者,亦可成為活體器官移植的捐贈人。

以上內容摘錄自中華民國器官捐贈協會同意使用

本院社工組備有器官捐贈同意書,可協助民眾當場簽署,同意書完成後將於健保卡上註記。如有任何疑問亦可電話洽詢,聯絡電話08-7665995分機1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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